发布时间: 2014-04-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行政服务事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项目服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
实施主体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权力依据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1、《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工作。”第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为社会提供土地交易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三)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 2、《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建立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 当前,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四)代理土地交易。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 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2、《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全市土地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土地交易工作。”第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为社会提供土地交易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四)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 3、《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建立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当前,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四)代理土地交易。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服务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1、《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武价房[2008]80号):“(一)对出具普通书面报告的,按每份300-1000元标准收取。(二)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服务项目,按不超过咨询标的0.5%收取服务费。此收费标准属指导性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议定。”(咨询服务费) 2、《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武价房[2008]80号):“(一)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3 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5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6 5000以上 0.65 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以上标准的30%收取。(四)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收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金额的5%一次性计收。”(土地交易服务费) 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武价房[2008]80号):“受政府委托,预征土地的代理收费,按征地费用2%收取。此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入土地收益的成本。”(代理服务费) 4、《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1、《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武价房[2008]80号):“(一)以招标方式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3 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5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6 5000以上 0.65 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以上标准的30%收取。(四)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收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金额的5%一次性计收。”(土地交易服务费) |
办理期限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法定时限:招拍挂公告不少于20日,挂牌不少于10日。 承诺时限:招拍挂公告不少于20日,挂牌不少于10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无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项目 (一)中心城区委托交易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1、土地交易申请表及土地交易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土地交易的决议; 3、转让方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还需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6、《房屋所有权证》(无建筑(构)物,无房产证需提交情况说明); 7、公司章程(加盖公章),无章程的提交书面说明; 8、1:2000地形图一张及电子文件; 9、1:500宗地图一张及城镇地籍测量资料; 10、其他材料。 (二)中心城区储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1、委托土地交易联系函; 2、经确认的土地储备总成本和建议出让价格(挂牌建议起始价或拍卖建议起叫价)、竞买保证金、竞价增价幅度、土地评估价; 3、储备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土地储备机构印章); 4、规划设计条件(附WORD电子文件); 5、经确认的土地储备开发补偿协议(附WORD电子文件); 6、1:500供地专用附图五张; 7、1:2000地块范围示意图一张; 8、其他材料。 (三)中心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1、土地交易申请书; 2、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 3、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综合改造用地规划方案及批复文件; 4、市、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交易的决议文件;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测算成本; 6、1:2000地形图一张及电子文件; 7、涉及整合用地,需提供与被整合单位达成的协议; 8、涉及到分包的,需市城中村专班的批复意见; 9、其他材料。 (四)新城区(开发区)商业、商品住宅项目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1、以下均需加盖新城区(开发区)区国土主管部门公章; 2、土地交易工作联系函; 3、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复; 4、经确认的土地储备总成本和建议出让价格(含挂牌起始价和拍卖起叫价)、竞买保证金、竞价增价幅度、土地评估价; 5、地块基本情况和其它说明;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8、规划设计条件; 9、地块供地附图或宗地图五份,电子文件一份;各地块的区位示意汇总电子版图一份(利用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电子版图标注); 10、新增建设用地储备项目:省国土厅同意征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土地储备项目:储备土地证或储备通知书;存量地委托交易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项目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承诺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区国土主管部门关于危旧改项目拆迁还建安置补偿方案和成本价格测算的批复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项目 (一)中心城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转让交易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及土地交易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如无建(构)筑物,无房产证需提交情况说明等);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书(原件); 5、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土地交易的决议(原件); 6、转受让双方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委托,需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转受让双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转受让双方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无章程需提交书面说明; 9、1:500宗地图(一张),1:2000地形图(一张); 10、其他相关材料。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及土地交易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转受让双方签订的《划拨土地转让协议书》或同等效力的交易鉴证文件(原件)。 4、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土地交易的决议(原件); 5、转受让双方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委托,需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转受让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转受让双方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无章程需提交书面说明; 8、1:500宗地图(一张)及电子文件,1:2000地形图(一张)及电子文件(带路网); 9、其他相关材料。 |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65770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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