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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1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智慧武汉网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市国土规划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情况,经研究,制定《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市国土规划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应公开的文件、证照、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公开办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及各区(分)局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成立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办的组成及分工如下:
公开办成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机关党委、信息中心组成。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相关应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处室。分管局领导任公开办主任。
(一)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指导、协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组织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机关党委负责政府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及政务微博监管。
(五)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主动收集和提供本处室产生的应公开政府信息,承办相应的依申请公开及相关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根据各处室、各单位提供的信息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
机关各处室、各分(区)局、局属事业单位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同时确定一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市局公开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六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实际,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包括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条文等。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二)行政管理事项。包括我局机构职能、市局和分局的管理分工及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审批事项及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等。责任处室:办公室、政治处、财务处、重大项目处(行政审批处)。
(三)国土资源信息。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基准地价、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责任处室:用地规划处、土地利用处、耕地保护处、征地处、地质矿产处。
(四)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的规划方案、市政设施控制规划、文物、绿化、水体保护控制规划等。责任处室:规划编制处、用地规划处、交通市政处、建筑与城市设计处。
(五)测绘信息。包括城乡勘测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及地图审核等。责任处室:测绘勘察处。
(六)行政执法事项。对土地、规划、矿产、测绘等事项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处理结果等。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办、执法监察支队。
(七)行政审批结果。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主要内容和附图、附件等。责任处室:相关审批处室。
(八)财务管理事项。包括部门预算和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编制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责任处室:财务处、相关处室。
(九)其他经批准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公示听证情况、党务工作、人事任免、勤政廉政、各类突发应急事项等。责任处室:相关处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对拟发规范性文件等公文标注公开权限。在送审稿中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由拟稿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联合发文的公开事宜,由主办单位与其他会办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局、各区(分)局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文件查阅中心和新闻发布会;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三)国际互联网,如局门户网站(www.wpl.gov.cn)、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我局政务微博。
(四)机关办公地点提供的便民措施,如计算机触摸屏、大屏幕、资料索取和查阅点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行政服务手册》、办事大厅、规划展示馆、规划公示、听证会等。
第十四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研究提出信息发布的方法和深度,并对公开资料检查校对,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报局领导审批。
(二)局领导审定后,责任处室将资料交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实施发布。通过局网站等数字化发布方式的,由信息中心负责;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由局机关党委负责;需其他发布方式发布的,由局办公室协助责任处室或单位组织落实。
 
(三)公文送审稿中标注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经局领导审定后,交信息中心或相关单位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市国土规划局 或各区(分)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 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现场申请
市局、各区(分)局办公室或办事窗口应当制作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供申请人索取,并负责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人员负责做好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
(二)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在局门户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由办公室负责收件。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数字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www.wpl.gov.cn)“信息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由局信息中心负责收件。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量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 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提交书面申请时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的必要资料,网上申请也应提交身份证及相关资料电子版。对内容不 完整或不明确的申请,受理人要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笺》,提出转办建议,报办公室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转相关处室(科室)或局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市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和局属单位以市局名义,用《武汉市国土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样式附后)书面形式办理答复;申请人向区 (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单位以区(分)局名义,用《 * * 区国土规划局(分局)信息公开答复书》书面形式答复。答复内容按以下方式拟写: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内容或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部门产生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产生机关的,可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信息公开答复书需报经承办处(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签批。经核实确属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科室)可直接办理答复。
第十九条  各承办处室(科室)和部门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答复书,经办人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以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需报经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门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市局每季度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局公开办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区(分)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网站、听证会、新闻媒体发布情况等;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档案信息查询、局长信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公开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局监察室追究机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