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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10-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组织领导。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住房保障房管、监察、国土规划、国税、地税、物价、统计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工作举措,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细则,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抓紧研究,科学测算,合理提出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2011年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并抓好落实。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坚决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11.17万套(万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金补贴0.4万户;新建廉租住房0.55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3.72万户。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人民政府,优先办理保障性住房销(预)售许可,指导各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并加强监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各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市政配套建设、价格管理、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单和稽查。加快实施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规定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配合银监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根据我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在中心城区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我市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根据国办发〔2011〕1号文件要求,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政规〔2011〕1号)中明确的限购政策进行调整。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同时抓紧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做好住房信息查询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
  八、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租赁管理等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健全目标考核问责制度,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九、加大宣传及舆论引导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由新闻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