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11-2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挂牌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江岸区人民政府意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2018年第23号)中P(2018)137号地块的挂牌文件作如下调整:
(一)原挂牌文件中《储备开发补偿协议(样本)》第三章第七条中“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内容,调整为“2019年5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原挂牌文件中《储备开发补偿协议(样本)》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 “2018年 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出让地块”的内容,调整为“2019年6月11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出让地块。”
(三)原挂牌文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第四条第二款“乙方承诺无偿提供不低于2600平方米用于武汉市总商会办公用房,并提供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面积用于商会会议、培训、交流、活动”的内容,调整为“乙方承诺无偿提供不低于2600平方米用于武汉市总商会办公用房,提供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面积用于商会会议、培训、交流、活动,并与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挂牌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江岸区人民政府意见(岸政函[2018]171号)及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来函要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2018年第23号)中的P(2018)138号地块挂牌事宜作如下调整:
(一)对P(2018)138号地块挂牌时间调整如下:
P(2018)138号地块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调整为2018年12月19日17时整,地块挂牌时间调整为:2018年12月10日9时至2018年12月20日9时30分。
(二)对P(2018)138号地块挂牌文件增加以下条款:
1、意向竞买人在竞买前需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江岸区范围内以不高于9800元/㎡的房屋销售均价,集中筹集不少于800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用于江岸区征收项目还建安置,交房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30日,并向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后湖支行;收款账号:200753102910082;联系人:祝玉麒;联系电话:027-65696961;办公地址:江岸区兴业路2号)支付筹集上述安置房源的履约保证金3亿元(土地竞买保证金另行约定)。
2、自地块成交之日起30日内,竞得人需提供上述安置房源项目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7-65695239;办公地址:江岸区兴业路2号)签订的正式协议,由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监督执行。房源安置协议提供后房源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并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3、竞得人需出资建设项目用周边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成本由竞得人先行垫付(预估投资额约2亿元),待审计决算后由相关管理部门据实结算并予以返还。
上述事宜均由江岸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具体事宜咨询江岸区城乡统筹办公室(联系电话:027-65695239;办公地址:江岸区兴业路2号)。
(三)对P(2018)138号地块《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进行替换,详见附件。
(四)竞买申请人、竞买人或竞得人在本次挂牌交易过程中,与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因有关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双方按照协议有关约定予以解决,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无关。
特此公告
附件:P(2018)138号地块《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联系地址: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窗口(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联系电话:027-65770310(竞买报名及财务手续咨询)
027-027-65696961、65695095(P(2018)137号地块踏勘及储备有关问题咨询)
027-027-85807877、82799516(P(2018)138号地块踏勘及储备有关问题咨询)
查询网址:www.whtdsc.com
www.wpl.gov.cn
www.landchina.com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年限 |
出让方式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起始价 (万元) |
出让最高价(万元) |
原土地使用人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备注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P(2018)137号 |
江岸区沿江大道与四唯路交汇处 |
29972 |
商服、公园与绿地 |
14.18 |
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
商服40年 |
现场挂牌 |
61200 |
203999 |
/ |
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
/ |
储备地 |
P(2018)138号 |
解放大道以西,兴业路以南 |
72300 |
住宅、公园与绿地 |
3.6 |
30% |
住宅70年 |
现场挂牌 |
187420 |
208240 |
312360 |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
4205518IA130 |
储备地 |
备注:以上地块公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公告内容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挂牌文件和最终审批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所示内容为准。
附件: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武汉市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201 年 月 日公开挂牌(挂牌编号为 P(2018)138号 )成交的位于解放大道以西,兴业路以南的丹西片K1项目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位于解放大道以西,兴业路以南,规划净用地面积为72300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其位置、四至范围如附图所示,乙方已实地踏勘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2018] 第062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含特殊要求)及供地附图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五条 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
(二)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土地未平整,存在树木绿化、堆土、塘洼、架空电线、电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市政设施、管网等),土地移交时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现状的,应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工作(该工作与甲方无涉),并据实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应费用,该项费用末计入成交价款中。
(三)现状围墙未完全闭合,且与规划净用地范围线不完全一致。
(四)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费用。
(五)该地块内存在临时配电用房,土地移交前,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城市发展分中心负责拆除。
第三章 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成交价款为人民
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整),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政府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在本协议书生效后, 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壹拾捌亿柒仟肆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8742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可冲抵本协议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一)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不迟于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溢价 拾 亿 仟 佰 拾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可冲抵该部分价款);
(二)挂牌成交六个月以内(即2019年 月 日),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成交款,计 拾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整)。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现场:
(一)交地范围
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自乙方足额支付完毕全部应付价款之日起 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全部地块现场。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地块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现场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现场交地义务):
1、规划净用地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
2、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地上树木、绿化、塘洼、堆土、架空电线、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等在土地移交时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拟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据实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项费用未计入成交价款中。
3、规划净用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结清。
4、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四)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交付土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甲方邮政快件单寄送之日或乙方人员在《交付土地通知书》上签收之日即起算,邮寄地址以本协议书载明为准,但乙方事先提交地址变更通知书的除外),不论乙方是否与甲方实际办理储备地块的交付交接手续,均视同甲方己向乙方按约交付了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包括现场及土地权属资料影印件的移交),且自该视同移交之日起,乙方对储备地块承担毁损灭失、安全管理等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后,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土地成交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并履行了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储备地块土地权属资料原件,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移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已约定履约保证金事项,故乙方可不另行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到期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金额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到期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之和的,乙方还应就该项差额部分承担据实赔偿责任。
如甲方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但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未付清款项金额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甲方仍然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和损失赔偿责任。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并领取了土地权属证书的,乙方还应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项下义务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为同时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因此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因甲方单方原因,甲方未按时交付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实际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要求甲方依法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如甲方交付土地末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土地交付义务,并依法有权要求赔偿其因此发生的直接损失。
因甲方单方原因,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提供乙方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所必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7日内应足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本金(不计息),若甲方虽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但无法办理储备地块权属转移手续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还甲方,且需经甲方验收合格。若甲、乙双方违反上述有关成交价款返还和储备地块交还的约定义务时,违约方均应按本协议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公众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实际办公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中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除另有约定以外,本协议书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截止日为期间届满的当日。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叁份,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贰份。
甲方: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